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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保险原则(保险原则)

马来西亚保险原则(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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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险的原则分为以下几点: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2、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   其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4、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6、   其确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7、   三、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8、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9、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10、   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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